“如果说,我们今天的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那么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就会让每个人都成为弘扬优秀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的主体。”;
“谈起东北抗联,想必大家脑海中立马浮现出一个名字——‘杨靖宇’。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在新时代,我们就是要宣传、弘扬杨靖宇精神与东北抗联精神,发挥红色文化引领作用,为全省乃至全国党员干部培根铸魂、增劲赋能,奋力谱写红色教育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我们的学习书苑通过主题文化墙、核心研读区、教研沙龙区、学习大讲堂等沉浸式教学功能,围绕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深刻领会执政理念,实现课与课的联通、教与学的互动、知与学的融合,进一步促进党的创新理论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成为学院‘第一课堂’。”……
一段时间以来,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到干部教育培训中,精心设置课程,采取你“预约点单”,我“沉浸授课”方式,从多个维度积极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培训。
与此同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行动纲领、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数说”二十大等一系列以精神之光照亮奋斗之路激发复兴之志的党的二十大专题课程和精品微课程,也将陆续“走心”“出新”。
“来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参加培训真的是一次难忘的学习经历,在这里,我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聆听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感悟到了东北抗联精神和杨靖宇精神。作为党员干部,要以本次培训为契机,大力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和杨靖宇精神,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以能担重任、善谋大局、完成使命为目标方向,在奋进新征程中体现政法干部的使命担当。”听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描绘的宏伟蓝图、东北抗联精神的伟大意义一一展开,参加辽源市政法系统领导干部政治素养提升班的学员朱建勇,情不自禁鼓起掌来。
学习形式的多种多样,课堂教学的有声有色,学员听讲的有滋有味,让一个个宣讲学习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通过这些天的学习,让我学有所悟,学有所得,收获颇丰。专题教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行动纲领——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授课教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使我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政治意义、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进一步夯实理论根基、提高政治站位。通过专题教学《东北抗联抗日斗争的启示》,令我感悟到:以杨靖宇将军为代表的东北抗联将士们勇赴国难的爱国情怀、绝对忠诚的理想信念、战天斗地的艰苦作风、团结战斗的大局观念。在今后工作中,我将牢记新时代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继承和发扬东北抗联精神和杨靖宇精神,在本职工作上取得新突破、迈上新台阶。”集安市新任职乡科级领导干部综合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班学员郭玉泉感慨道。
纸上谈兵不如严抓落实。《吉林省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铸魂赋能”工程四项配套行动计划》下发以来,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主题,以组织一场集中收看、召开一次传达会议、开展一次理论学习、举办一次高端讲坛、实施一轮专题培训、搞好一次基层宣讲等“六个一”形式,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系列活动,聚力做二十大报告的学习先行者、理论宣传者、践行示范者。
在此基础上,围绕二十大精神谋划《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2023年课程设置规划》,迅速推出学习贯彻的教研成果。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学习书苑第一课堂教学、沉浸式情景教学馆和红色吉林主题教室建设、红色资源系列现场教学点打造提升等学院重点工作中,将培训线路进一步向全省“三地三摇篮”红色标识相关地市拓展延伸,满足学员体验式教学培训需求,不断提升学院红色教育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我们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多悟一分,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教学培训、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和管理服务各方面全过程。深入挖掘东北抗联精神和红色吉林精神的时代价值,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为推动吉林振兴取得新突破激发前进动能、汇聚精神力量。”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韩冬言之凿凿。
文字来源:隋二龙
图片来源:信息技术部
主审 | 曲相东
编审 | 孙吉麟
编辑 | 孙晓亮
李 坤
校对 | 于 淼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