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做好春节前后维护安全稳定工作 确保人民群众平安过节******
中新网1月17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1月17日召开。会议强调,要从严从实从细抓好春节前后维护安全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人民群众平安过节,确保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会议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春节前后安全稳定工作意义重要。要增强政治敏锐性,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敌对势力各类渗透颠覆捣乱破坏活动,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推进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相关措施有序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重点场所安保工作,持续优化口岸边境疫情防控措施,助力疫情防控平稳转段。要密切关注各类矛盾问题,特别是节日期间易发多发的家庭、邻里、婚恋、劳资等矛盾纠纷,抓好排查调处化解,严防引发重大案事件。要准确把握当前治安规律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针对性强、见效快的打击整治行动,坚决遏制一些违法犯罪多发势头。
要加大社会面警力投入,保持高等级防控勤务,加强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巡防巡控,确保社会面平稳有序。要严密危爆物品管控,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引导群众合规燃放、文明燃放。要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和铁路、民航、港航、地铁、公交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旅游景区治安管理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监管,督促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防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
会议强调,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勇于担当,抓重点、盯关键、督过程、问结果,高效统筹春节安保工作,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等制度,确保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置。要关心关爱民警,严明纪律要求,坚持科学用警,优化勤务安排,扎实做好春节慰问、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队伍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