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心如磐 笃行致远 新时代首都法治公安建设扬帆前行******
“马上办、掌上办、一站办”,轻微交通事故接警、定责、理赔“一体化”远程处理新模式,让群众少等待、少跑路,让处理更规范、更高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律师远程视频会见,从局部到全市各区全覆盖、从本区会见到跨区跨级,有力保障律师、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宽涉案财物存储渠道,强化公安与行政机关执法联动协作,创建行刑衔接涉案财物“公物仓”存储协作机制,为规范执法提供有力保障......第二批首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十大示范项目”一个个具有特色的实践经验“小缩影”背后,都蕴含着凝聚建设更高水平首都法治公安的“大能量”。
平安法治,使命护航。2022年,首都公安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勇于担当、敢于亮剑、善于作为,以法治方式维护公平正义,以法治手段勾勒质感民生愿景,以法治精神引领更高质量发展,在一步一个脚印的生动实践中,镌刻下“2022首都法治公安奋斗印记”。
重引领·把稳方向之舵
始终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坚持法治引领,强化超前谋划,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牵头抓总谋在前。坚决扛实执法政治责任,统筹谋划执法规范化建设,搭建首都法治公安“1+5”目标体系,健全整体联动、上下贯通的法治服务保障机制,推进固本、示范、提质、融心、聚力“五大工程”,打造“冬奥执法办案警务”,完善“六大执法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两级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抓总议要”作用,将法治保障融入中心工作全领域、各环节。牵引示范走在前。牢牢抓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这个关键,在全国率先制定提质增效工作意见及“十项措施”,创新提出“执法总部基地”新定位,推动案件集中办、专业办、快速办,健全合成作战常态保障和突发重大案件快速响应机制,不断拓展“一站式”办案支撑,全力打造执法规范化新生态“北京样本”。牵动改革冲在前。按照“市局主责,分局主战,派出所主防”改革思路,牵动14个业务警种以实战化为导向,编制三级权责清单,厘清专业警种与派出所案件管辖权责界限,重塑打击治理架构,构建全时响应、全域支撑、全线贯通的一体化作战新格局,着力提升警务运行效能。
强保障˙担牢护航之责
始终以服务中心大局为主责,及时提供专业、精准、高效法律指导和法治保障,全力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制度供给重在“主动、专业”。立足首都维稳新形势、社会治理新要求,围绕基层所急、群众所盼,及时出台重大案事件处置、醉驾案件办理等一批法律适用意见,分类制定打击涉危险化学品、“裸聊”类违法犯罪等执法实战系列指引,并编发指导案例,为一线执法提供依据。办案机制要在“高效、协同”。持续深化侦审一体化改革,健全智慧案审“四大体系十四项机制”,推进刑事行政案件“双快办”,拓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48小时速裁”适用范围,与市检察院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市、区两级法院、政府复议部门重点案件会商分析机制,全面提升执法质效。专项攻坚成在“靠前、精准”。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指导服务,对重大复杂案事件强化同步上案、全程盯办、审核把关,依法高效处置一批社会关切、舆情关注的案件,全力为“百日行动”、社会面“七大攻坚战”等专项行动提供精准法治保障,确保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抓规范˙增强执行之效
始终以深化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为动力,健全完善流程化、常态化执法管理新模式。织密监督管理“经纬网”。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三级案管机构每日网上巡查通报,建立各业务系统每季度两级案件评查制度,推进警种案管组建设,先后开展受立案评查、涉案财物专项清理等督导检查工作,及时跟进问题整改,持续推动规范执法水平长效提升。用好执法考评“指挥棒”。坚持“大考评”理念,以“考精、考准、考实”为目标,紧扣中心工作,牵动15个部门警种,创新搭建战时安保专项考评体系,提取“强打击”“严整治”“重防控”三大类23项核心指标,常态化、多维度考核通报突出问题,客观评估执法状况,精准调整打防管治工作指向,全力护航安保工作。拧紧涉案财物“安全阀”。构建“法制部门牵动、职能部门协同、业务警种推进、属地分局落实”的涉案财物一体化管理机制,全国首创行刑衔接案件涉案财物“公物仓”,依托派驻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推出涉案财物管理“公检协作首都模式”,组织开展涉案财物应上账未上账、应处置未处置“双清”治理,百万余件涉案物品“案结物清”。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优服务˙恪守为民之本
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探索创新,全面服务高质量发展。放管服改革“顺民意”。紧盯群众难点痛点堵点,推出44项利企便民服务举措,126项事项实现“一窗通办”,健全京津冀三地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联席会议机制,新增9项京津冀自贸试验区“同事同标”事项,不断优化办事效率,努力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信访攻坚“解民忧”。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综合运用领导接访、提级办理、挂牌督办、考核追责等多种措施,全面筑牢信访工作业务规范化基础。接诉即办“暖民心”。紧扣“降量提率”目标,不断严密派单响应、协同推进、高效解决、核查反馈、效能考核工作闭环,建立“每月一题”和“两级挂牌督办”机制,从“闻风而动、接诉即办”到“向前一步、未诉先办”,再到“专题治理、标本兼治”,用接诉即办赢得民心办出实效。全局全年派单总量同比下降20%,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同比分别提升5.3%、9.7%、8.2%。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民警办理嫌疑人物品暂存
夯基础˙激发奋进之力
始终以强化基础要素保障为重点,坚持综合施策、赋能增效,确保措施落实、效果落地。深化执法实战练兵。全面推行“精准滴灌”清单式培训,深化“法治练兵场”“同堂培训”“从警引路人”案审专业人才实战培训等品牌,举办“智慧执法创新应用挑战赛”、执法微视频评选,编写系列培训教材,分级分类开展常态化培训练兵,受训民警达10余万人次。深化智能办案应用。完善政法办案网上协同,创新推行跨区跨级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拓展多元“非接触式”远程办案模式,并构建执法办案数据分析模型,定向分析突出违法犯罪打击处理情况,精准指导一线打防。今年以来,共远程提讯1.5万余人次、远程案件审核3.5万余起,远程律师会见2.4万余人次。深化法治文化建设。扎实推进“八五”普法,组织开展“迎接二十大 送法进万家”法治宣传,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群体,广泛宣传防范电信诈骗、反恐防恐、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有效提升普法实效。市公安局代表队在北京市宪法知识竞赛中荣获一等奖及优秀组织奖,充分展示首都公安民警扎实过硬的法治素养和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谱写首都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奋进之年。北京市公安局将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和把握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的目标要求,乘势而上、行而不辍,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不畏至难而求至远”,以敢拼、敢闯、敢超,用实干、实绩、实效,在更高起点上不断续写首都法治公安新的时代华章!(陈畅)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